近日,北京某公司宣布將在北京舉辦“《也是集》——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”拍賣會。屆時,66封錢鐘書書信和《也是集》手稿,12封錢鐘書夫人楊絳的書信和《干校六記》手稿,6封錢鐘書女兒錢瑗的書信將被拍賣。消息一出,當事人楊絳發表公開聲明,明確表示“堅決反對”(見另條)。此事也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,今天上午,清華大學法學院召開“名人信件拍賣的有關法律問題”研討會。與會專家指出,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隱私權、著作權等多種合法權益。擅自拍賣私人信件,會嚴重侵害這些權利,影響正常的人際交往秩序和法律權威。
研討會圍繞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展開討論。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、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振民,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、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,清華大學民法研究中心主任、教育部“長江學者”崔建遠,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,清華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,北京大學法學院/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助理楊明,清華大學法學院民法專業程嘯等民法、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專家發表了各自觀點。
與會專家一致認為,未經作者同意,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,違反公序良俗,應當依法禁止。
專家指出:
一、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隱私權。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,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。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二條規定,侵害他人的隱私權,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。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,勢必泄露公民的隱私,導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會公眾公開。對這種嚴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,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,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。
二、拍賣私人信件侵害書信作者的著作權。書信的著作權(包括發表權、復制權、發行權等)屬於書信的作者,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。收信人或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,為達到宣傳推廣之目的,勢必向社會公眾展示信件原件或復制件,或者向公眾提供該信件內容全部或部分的復制件。這些行為都侵犯了書信作者依據《著作權法》第10條所享有的發表權、復制權、發行權等合法權益。
三、拍賣私人信件違反公序良俗。私人信件的性質特殊,體現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。收信人雖然對信件享有所有權 |